10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#

10.1 一般规定#

  1. 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下列结构:

    1. 超静定梁、连续梁;

    2. 水平荷载参与的荷载组合不控制设计的1-6层框架结构;

    3.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框架支撑(剪力墙、核心筒等)结构中的框架部分:

      1. 结构下部1/3楼层的框架部分承担的水平力不大于该层总水平力20%;

      2. 支撑(剪力墙)系统能够承担所有水平力。

  2.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,仅适用于单向弯曲的构件。

  3. 采用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的结构或构件,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,采用荷载的标准值,并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。
   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或构件,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,应采用荷载的设计值,用简单塑性理论进行内力分析。
    采用弯矩调幅设计时,框架柱不得产生塑性铰,水平荷载产生的弯矩及柱端弯矩不得进行调幅。连续梁及框架梁可采用对竖向重力荷载产生的梁端弯矩往下调幅、梁跨中弯矩相应增大的简化方法,代替塑性机构分析。

  4.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,钢材性能应符合本规范4.3.7条的规定。

  5. 采用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的结构构件,其截面设计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  1. 形成塑性铰、并发生塑性转动的截面,其截面设计等级应采用S1级;

    2. 最后形成塑性铰的截面,其截面设计等级不应低于S2级截面要求;

    3. 不形成塑性铰的截面,其截面设计等级不应低于S3级截面要求。

  6. 构成抗侧力支撑系统的梁柱构件,不得进行弯矩调幅设计。

  7. 塑性铰区承受的轴力不应大于轴向塑性承载力(\(A f_y\))的15%,剪力不应大于截面塑性抗剪承载力的50%。

  8. 采用塑性设计,或采用弯矩调幅设计且结构为有侧移失稳时,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应乘以1.1的放大系数。

10.2 弯矩调幅设计要点#

  1. 当框架支撑结构采用弯矩调幅设计及一阶弹性分析时,框架柱计算长度系数取为1,支撑系统应满足本规范式(8.3.1-10)的要求。

  2. 当采用一阶弹性分析时,对于连续梁和框架梁,钢梁及钢-混凝土组合梁的调幅幅度应按表10.2.2的规定采用。

表10.2.2-1 钢梁调幅幅度#

调幅幅度

梁截面设计等级

挠度增大系数

侧移增大系数

10%

S3级

1

不变

15%

S2级

1

不变

20%

S1级

1

1.05

表10.2.2-2 钢-混凝土组合梁调幅幅度#

梁分析模型

调幅幅度

梁截面设计等级

挠度增大系数

侧移增大系数

变截面模型

5%

S1级

1

1

10%

S1级

1.05

1.05

等截面模型

15%

S2级

1

1

20%

S1级

1

1.05

10.3 构件的计算#

  1. 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、压弯构件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、8章的相关规定。

  2. 受弯构件的剪切强度应符合下式要求:

    \[ V \leq h_{\rm{w}} t_{\rm{w}} f_{\rm{v}} \tag{10.3.2} \]

    式中:
    \(h_{\rm{w}}, t_{\rm{w}}\) —— 腹板高度和厚度;
    \(V\) —— 构件的剪力设计值;
    \(f_{\rm{v}}\) —— 钢材抗剪强度设计值。

  3. 采用弯矩调幅设计时,压弯构件的强度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相关规定。

  4. 采用塑性设计时,弯矩作用在一个主平面内的压弯构件,其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:

    \[ N \leq 0.6 A_{\rm{n}} f \tag{10.3.4-1} \]

    \(N / (A_{\rm{n}} f) \leq 0.13\) 时:

    \[ M_{\rm{x}} \leq \gamma_{\rm{x}} W_{\rm{nx}} f \tag{10.3.4-2} \]

    \(N / (A_{\rm{n}} f) > 0.13\) 时:

    \[ M_{\rm{x}} \leq 1.15 \left( 1 - \frac{N}{A_{\rm{n}} f} \right) \gamma_{\rm{x}} W_{\rm{nx}} f \tag{10.3.4-3} \]

    式中:
    \(N\) —— 构件的压力设计值;
    \(M_{\rm{x}}\) —— 构件的弯矩设计值;
    \(A_{\rm{n}}\) —— 净截面面积;
    \(\gamma_{\rm{x}}\) —— 截面塑性发展系数,按表8.1.1取值;
    \(W_{\rm{nx}}\) —— 弹性净截面模量;
    \(f\) —— 钢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。

10.4 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#

  1.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 \(120 \varepsilon_{\rm{k}}\)

  2. 当钢梁的上翼缘没有通长的刚性铺板或防止侧向弯扭屈曲的构件时,在构件出现塑性铰的截面处,应设置侧向支承。该支承点与其相邻支承点间构件的长细比 \(\lambda_{\rm{y}}\) 应符合下列要求:

    \(-1 \leq M_1 / (\gamma_{\rm{x}} W_{\rm{x1}} f) \leq 0.5\) 时:

    \[ \lambda_{\rm{y}} \leq \left( 60 - 40 \frac{M_1}{\gamma_{\rm{x}} W_{\rm{x1}} f} \right) \varepsilon_{\rm{k}} \tag{10.4.2-1} \]

    \(0.5 < M_1 / (\gamma_{\rm{x}} W_{\rm{x1}} f) \leq 1\) 时:

    \[ \lambda_{\rm{y}} \leq \left( 45 - 10 \frac{M_1}{\gamma_{\rm{x}} W_{\rm{x1}} f} \right) \varepsilon_{\rm{k}} \tag{10.4.2-2} \]
    \[ \lambda_{\rm{y}} = \frac{l_1}{i_y} \tag{10.4.2-3} \]

    式中:
    \(\lambda_{\rm{y}}\) —— 弯矩作用平面外的长细比;
    \(l_1\) —— 侧向支承点间距离;对不出现塑性铰的构件区段,其侧向支承点间距应由本规范第6章和第8章内有关弯矩作用平面外的整体稳定计算确定;
    \(i_{\rm{y}}\) —— 截面绕弱轴的回转半径;
    \(M_1\) —— 与塑性铰相距为 \(l_1\) 的侧向支承点处的弯矩;当长度 \(l_1\) 内为同向曲率时,$M_1 / (W_{\rm{x1}}

  3. 当工字钢梁受拉的上翼缘有楼板或刚性铺板与钢梁可靠连接时,形成塑性铰的截面,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:

    1. 根据本规范式(6.2.8-4)计算的正则化长细比不大于0.25要求。

    2. 布置间距不大于2倍梁高的加劲肋。

    3. 受压下翼缘设置侧向支撑。

  4. 用作减少构件弯矩作用平面外计算长度的侧向支撑,其轴心力应按本规范第7.5.1条确定。

    1. 所有节点及其连接应有足够的刚度,应保证在出现塑性铰前节点处各构件间的夹角保持不变。

    2. 构件拼接和构件间的连接应避开塑性区,应能传递该处最大弯矩设计值的1.1倍,且不得低于\(0.5\gamma _{\rm{x}} W_{\rm{x}} f\)

  5. 当构件采用手工气割或剪切机割时,应将出现塑性铰部位的边缘刨平。 当螺栓孔位于构件塑性铰部位的受拉板件上时,应采用钻成孔或先冲后扩钻孔。